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2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18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董事:阮筱梅、阮啟發、蘇建維、杜智偉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。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經出席股東投票表決通過(贊成表決權數76,126,528權,比例91.84%;反對表決權數0權;未投票權數6,755,295權)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):不適用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不適用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不適用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不適用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不適用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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